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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5-19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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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文

      2022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文

      (2021年7月27*辽宁省第十三届******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条例。

      第三条 *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列入*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市、县****主管知识产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市场****、林业和*原、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版权等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益宣传。

      第八条 省、市、县****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九条 省、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链推动标准制定和专利布局有效衔接,推动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提供专利优先**通道。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快速**、快速确权、快速**,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成*。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应当引导软件、农产品、中医药、商业老字号等产业和领域的从业者,依法利用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规则,**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应当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高技术领域**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立项前,对项目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二条 省***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业和**化、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定和完善转让**细则,******和重大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应当依当事人请求,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四条 省、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申请人、**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

      有处罚权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应当与****建立健全统一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核、判定侵权和责任承担等处理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相一致。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

      (二)查阅、**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账簿、合同等资料,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侵权的产品、物品;

      (五)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并固定相关证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司法保护

      第十七条 省高级****、省*****应当建立和推行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类案检索制度,加强案例指导。

      第十八条 省、市、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协同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和**案件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支持著作权人利用司法区块链平台上传作品,**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应当推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为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应当依法适用惩罚*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申请确认知识产权调解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职能,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五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在开展对外投资、参加展会、招商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时,应当进行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调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职务技术成果。

      单位拟放弃或者转让前款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职务技术成果的完**。单位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该职务技术成果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完**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开放专利许可。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督促会员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引导会员规范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大型专业化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防范知识产权假冒和侵权风险。

      第二十九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展会举办时间在三*以上,展会**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第三十条 体育、文化等重大活动的主办方,应当遵守特殊标志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对体育赛事等活动及相关产品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制度,采取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对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参与**采购和招标投标、**资金扶持等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当包含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应当遵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不得利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鼓励**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鼓励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第五章 协同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化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归集知识产权权属相关**,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导、检索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与**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通报、源头追溯、数据交换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提高案件线索发现和处置能力。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应当与**机关联合开展视听作品、电商平台、在线教育、网络游戏、货物进出口、邮递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应当移交同级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部门。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部门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对发现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经**,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部门,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调查官专家库,为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下列知识产权失信**应当纳入公共信用**归集范围:

      (一)在**投资项目、**采购和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等活动中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被处以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但是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除外;

      (三)其他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的应当纳入公共信用**归集范围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在****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当被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行为,应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投资项目、参加**招标投标;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三)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快速**通道资格;

      (四)取消其参加**知识产权表彰评比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十四条 省、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依法处理收到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内容和投诉人、举报人**依法予以保密。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事项或者线索,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并通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对侵权人从重处罚: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侵权人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

      (二)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拒绝、阻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部门及其****怠于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条例自2021年10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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