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警察警衔条例修正【全文】
(1992年7月1*第七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警察队伍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有利于**警察的指挥、**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条例。
第二条 **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警察对警衔低的**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部主管**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警察警衔按照**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警察警衔,以**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主任批准授予。
**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部**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部**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的**警察,****、*****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条例。
****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的**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最高*****参照*条例规定。
**部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中不担任**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制定。
第二十五条 *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制定。
第二十六条 *条例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