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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正【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04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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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牧法2022修正【全文】

      ******国*牧法2022修正【全文】

      (2005年12月29*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 种*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 *禽养殖

      第五章 *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禽遗传资源,***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法。

      第二条 在******国境内从事*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法。

      *法所称*禽,是指列入依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牧业发展,发挥*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牧业基*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地区、贫困地区*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原,改善*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牧兽医**服务,推进*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第七条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牧业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牧业****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 *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 国家建立*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禽遗传资源保护,*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批准的*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行政区域内*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禽遗传资源。

      *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办法由****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 *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规定。

      第三章 种*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 培育的*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转基因*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优良种*登记规则由****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子来源明确,供体*符合国家规定的种*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六十个工作*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规定。

      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费,具体收费**办法由***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的种*禽和家*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必须符合种用标准。**种*禽时,应当附具种*禽场出具的种*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的种*还应当附具种*禽场出具的家*系谱。

      生产家**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 **种*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的种*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禽冒充高代别种*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禽冒充种*禽;

      (四)**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禽;

      (五)**未附具*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禽或者未附具家*系谱的种*;

      (六)**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禽的,应当持有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禽应当符合****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禽还应当由国家*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能的评估。

      种*禽的进出口**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种*禽场和孵化场(厂)**商品代仔*、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的商品代仔*、雏禽的主要生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种*禽和商品代仔*、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禽质量安全的****工作。种*禽质量安全的**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法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禽生产,提高*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原牧区开展*原围栏、*原水利、*原改良、饲*饲料基地等*原基*建设,优化*群结构,改良牲*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牧,逐步实现**平衡,改善*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和省级****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地实际情况安排*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国土地**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禽**、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禽标识代码。

      省级****根据*行政区域*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禽发病、*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 从事*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从事*禽养殖,应当依照《******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禽标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禽**、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禽**、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禽**、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交通运输、*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 *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禽产销**,为生产者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禽集散地建立*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禽场和大型*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禽,不得**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 运输*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禽进行**,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组织*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禽饲养环境、种*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禽交易与运输的****。

      第五十五条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禽质量安全****计划,按计划开展***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禽生产规范,指导*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禽遗传资源,造成*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 未经****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禽遗传资源的,依照《******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法有关规定,**、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法有关规定,无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禽的,转让、租借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销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种*禽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的*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销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违反*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法有关规定,**的种*禽未附具种*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系谱的,**、收购****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的*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并处*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法所称*禽遗传资源,是指*禽及其*子(蛋)、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法所称种*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禽及其*子(蛋)、胚胎、**等。

      第七十三条 *法自2006年7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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