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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22修正【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05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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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银行法2022修正【全文】

      ******国****银行法2022修正【全文】

      (1995年3月18*第八届全国******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国****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银行宏观调控体系,**金融稳定,制定*法。

      第二条 ****银行是******国的**银行。

      ****银行在*****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币,****币流通;

      (四)****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黄金市场;

      (七)持有、**、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支付、清算**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工作,负责反**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

      (十二)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

      ****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

      第六条 ****银行应当向全国******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银行在*****下依法**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涉。

      第八条 ****银行的全部资*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建立金融****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人。

      ****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的提名,由全国******决定;全国******闭会期间,由全国******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任免。****银行副行长由*****任免。

      第十一条 ****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规定,报全国******常务委员会备案。

      ****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银行的派出机构。****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和**。

      ****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银行的授权,***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币

      第十六条 ******国的法定货币是**币。以**币支付******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币的单位为元,**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币由****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银行发行新版**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币。禁止故意毁损**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币,按照****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 ****银行设立**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债、其他**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银行可以********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

      第二十六条 ****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银行制定。

      ****银行会同***银行业****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 ****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向地方**、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

      第三十一条 ****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规定的行为;

      (二)与****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币**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规定的行为;

      (七)******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决定的由****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 ****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银行业****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起三十*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金融稳定,****银行经***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银行应当和***银行业****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 ****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稽核、**制度,加强内部的****。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银行实行**的财务预算**制度。

      ****银行的预算经******门审核后,纳入**预算,接受******门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九条 ****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财政。

      ****银行的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 ****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

      第四十一条 ****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币,出售伪造、变造的**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五*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五*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币图样的,****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银行及其****违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银行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银行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银行。

      在******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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