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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05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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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全文】

      2022年****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全文】

      (1988年7月1*第七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宪法》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解放军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国*********全国武装力量。*******实行**负责制。*********不授予军衔。

      *******副**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解放军总参谋长、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批准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任命为*******副**、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批准。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判决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颁布。

      第三十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解放军总参谋部、总**部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条例自公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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