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个性8899头像网 > 法律小知识

国家赔偿费管理条例2022年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09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技巧提示:头像保存:在你喜欢的头像上"右键->图片另存为",可以保存头像。
    这是一篇关于的文章,由个性8899头像网为您精心整理发布,个性男生头像栏目还有更多与相关的QQ头像图片供您挑选下载。

      国家赔偿费**条例2022年全文

      国家赔偿费用**条例2022全文

      (2010年12月29*,***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7*,******国***令第589号公布 自公布之*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根据《******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条例,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按照财政**制度分级承担。

      各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各级*******门统一**国家赔偿费。

      依法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进行**。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判决、复议决定、赔偿决定或者调解书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如果赔偿请求人难以写出申请,可以委托他**理;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由赔偿请求人核对或向赔偿请求人宣读,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接受申请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现场或者3个工作*内**赔偿请求人需要更正的所有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更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接受更正材料。未**需要更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接受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接受的,应当书面**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接受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之*起10*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上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5个工作*内作出决定。

      上级机关认为不接受错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起3个工作*内**赔偿义务机关,并**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后立即受理。

      上级机关维持不接受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起3个工作*内书面**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起7*内,按照预算**权限向有关***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

      (二)有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属于***门按照预算**权限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内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赔偿义务机关向有**权限的***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书面**赔偿义务机关;

      (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内**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更正的所有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内按照要求提交所有更正材料,***门应当接受更正材料。

      第十条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起15*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

      ***门发现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门应当自支付国家赔偿费之*起3个工作*内**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人员、委托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有关***门。

      有关****、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收取财政收入的规定上缴国家赔偿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门及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国家赔偿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责令有关****、委托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的。

      第十四条 *条例自公布之*起生效。1995年1月25*,***发布的《国家赔偿费**办法》同时废止。

分类:法律小知识
法律小知识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