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对诽谤等刑事案件进行司法解释
******国最高****最高****
******国最高*****最高*****
公 告
最高****、最高*****2013年9月5*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最高*****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现公布,自2013年9月10*起生效。
2013年9月6*
最高**** 最高*****
处理利用**网实施诽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对若*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最高*****第12次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最高****、最高*****于2013年9月6*发布** 自2013年9月10*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根据《******国刑法》和《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处理诽谤、挑衅、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问题如下: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导人员在**网络上传播;
(2)篡改**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内容,损害他人声誉的事实,在**网络上传播,或组织或指导人员在**网络上传播;
知道这是一个捏造的事实,损害了他人的声誉,在**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因此“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实际点击、浏览同一诽谤**500多次,或转发500多次;
(二)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三条 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事件;
(二)公共秩序混乱;
(三)造成****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未经处理一年内多次使用**网络诽谤他人的,实际点击、浏览、转发诽谤**的,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情节恶劣、**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或者知道是编造的虚假**,在**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导人员在**网络上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挑衅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网络**为由,威胁、威胁他人、索取大量公私财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或者知道是虚假**,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
(二)单位非法经营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金额达到前款规定的五倍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知道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和技术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网络实施诽谤、挑衅、勒索、非法经营犯罪,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声誉、商品声誉、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法律实施、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等犯罪,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
第十条 *解释所称**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固定通信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