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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10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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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国最高****最高****

      公 告

      2005年12月12*,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起生效。

      2006年1月11*

      最高****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号

      (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2*通过 最高****于2006年1月11*公布** 自2006年1月23*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岁、十八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公历年、月、*计算,从周岁生*第二天起计算。

      第三条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查明被告实施被指控犯罪的年龄。判决文件应当说明被告出生的年、月、*。

      第四条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法确定的,应当推定其未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有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不能准确查明被告的具体出生*期的,应当确定其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同时违反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14岁以下的人偶尔与幼儿发生*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

      第七条 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迫其他未成年人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金钱数量较少,未造成轻微伤害或不敢正常上学、生活等有害后果的,不视为犯罪。

      十六岁以下十八岁以下的人有前款规定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16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因欺负小人、欺负弱者或寻求精神刺激而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强迫其他未成年人或任意损坏公私财产,扰乱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16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盗窃不超过三次。虽然盗窃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能够如实承认所有盗窃事实并在犯罪后积极归还赃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盗窃未遂或者中止十六岁以下十八岁以下的人,不得视为犯罪。

      16岁以下的人盗窃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产,或者盗窃其他亲属的财产,但其他亲属要求不追究的,不得处理犯罪。

      第十条 14岁以下的人盗窃、欺诈、**他人财产,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亡或者故意**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定罪处罚。

      16岁以下人犯盗窃、欺诈、**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犯罪证据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不得以**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纠正。

      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年龄、是否第一次犯罪、犯罪后悔、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罪犯,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依法追究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年满18周岁前实施的犯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应当考虑在量刑时对年满18周岁前实施的犯罪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犯罪极其严重,才能适用无期徒刑。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人一般不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除附加剥夺**权利外,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权利。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权利的,依法从轻判处。

      适用前款的规定,对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权利。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款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款的能力,确定罚款金额。但最低罚款金额不得少于500元。

      ****应当允许被判处罚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支付罚金。

      第十六条 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成年罪犯,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返还赃物或者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可以根据其犯罪行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改表现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三)犯罪准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威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表现;

      (六)其他轻微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按照成年罪犯的规定适当放宽。

      能够认罪服法、遵守**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劳动的未成年罪犯,可视为“悔改是真的”减刑可以适当放宽,间隔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的,上述规定可以适用于减刑和假释。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单位为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二十条 *解释自公布之*起生效。

      《最高****关于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自*解释公布之*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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