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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12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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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2022

      (2001年8月3*,北京市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北京市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法规的决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私营个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度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个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力量。他们与其他市场实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市、区****应当将促进私营个人经济发展纳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指导,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五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依法经营、纳税、公平竞争,接受行政机关的****。

      第六条 各级****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私营经济的宣传,努力创造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对在首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七条 市、区****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私营个人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私营个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发展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产业。

      投资国家和*市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九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取法律、法规、政策、城乡建设规划和行政费用提供便利。

      第十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各级****在规划建设市场、商业街、经济**区时,应当统筹安排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市****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信用**。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 以同级财政预算编制的资金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可以组织设立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企业或者组织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引进科技**人才,为其提供人才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军队转业*部、退伍军人、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个体经营。经批准的,可以享受国家、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区服务。

      民营企业安置城市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人安置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私营企业生产和出口外汇产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方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或开展海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十九条 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

      **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重组,采取参与、控股、并购、收购等形式。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有集体企业重组,享受*市相关优惠待遇。原国有集体企业重组前办理的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承和发展具有北京特色的传统产品和服务,**和培育名牌产品,努力打造知名商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国私营企业和公民在*市投资私营企业。

      第二十二条 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私营个体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加强服务和****,保护守法经营者,**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行为,支持私营个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名称专用权、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使用外汇、参与**采购招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引进人才等方面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相同的待遇。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与私营企业相同的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罚款和摊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非法收费和罚款;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分配人力、物力、财力;拒绝强制赞助、捐赠、集资;拒绝非法有偿服务或者**商品、订购书籍、报纸等侵权行为。

      第二十八条 当行政机关侵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报告;

      (二)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起10个工作*内处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投诉。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起5个工作*内移送责任部门,并**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内回答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职工依法组建、参与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税收、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护职工的法定休息和休假权利,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受到特殊保护的法定权利。不得雇佣童工。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劳动保护,确保生产安全。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四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员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指导和培育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应当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会员与****的联系和沟通,向**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社会**。

      第三十六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应当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其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可以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的,依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设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前审批事项的,由上级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摊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款项;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不履行法律职责,损害私营企业及其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不享有的,由上级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机关或者上级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侵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条例需要制定的规章或者具体措施。

      第四十四条 *条例自2001年10月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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