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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16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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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对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法释〔2002〕30号

      (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于2002年9月9*通过 最高****于2002年9月17*公布** 自2002年9月23*起施行)

      根据《******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问题进行了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假报出口”,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或签订虚假**合同;

      (二)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单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和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出口已税货物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它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出口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纳税货物;

      (3)虽然有货物出口,但虚构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等因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的出口退税;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

      第三条 国家出口退税5万元以上的,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家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的,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50万元以上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刑法“数额特别大”。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它严重情节”:

      (一)在第一审判决**前造成国家税收损失30万元以上且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

      (一)在一审判决**前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过150万元且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超过150万元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知道他人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仍违反国家进出口经营规定,允许他人带客户、货源、汇票、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的,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国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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