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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16 08:02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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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对**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法释〔2000〕36号

      (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7*通过 最高****于2000年11月22*公布** 自2000年12月11*起施行)

      为依法处罚**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案具体适用法律的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珍贵树木”,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研价值或者历史悠久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单的树木。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造成珍贵树木3株以上*亡;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

      (三)组织、规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单位或者*人承包经营**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5立方米或100-200株幼树为起点;盗伐树木“数量巨大”,以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为起点;盗伐树木“数量特别大”,以100-200立方米或5000-1万株幼树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单位所有或者*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纠纷一方在确认林木权属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立方米或500-1000株幼树为起点;滥伐树木“数量巨大”,以50-100立方米或2500-5000株幼树为起点。

      第七条 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拥有并砍倒的树木,盗窃他人房屋前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刑法“非法收购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这意味着知道或应该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被欺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木材交易场所或者**单位购买木材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收购;

      (三)购买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20立方米以上的盗伐、滥伐林木或1000多棵幼树;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5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或者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森林严重**”,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导致林木采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滥伐20立方米以上;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滥伐;

      (四)情节恶劣的,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伪造、变造、**森林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书、森林、森林、林地所有权证书、占用或征用林地审计同意书、育林基金和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书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件、证件罪定罪处罚。

      **允许进出口证明等营业执照,同时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主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进行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竹笋、挖根、剥树皮等行为,谋取大量经济利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积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积累以树种出料率计算。

      *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小于5厘米的树木。

      在伐区调查设计中允许的误差金额以上计算滥伐林木的数量。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高级****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可以根据*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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