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口市房屋租赁**条例修订[全文]
(2015年8月27*,海口市第十五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海南省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2月1*海南省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常务委员会修订情况》〈海口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修改两项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城市房地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市主城区的房屋租赁及相关****活动。
经济适用房租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工商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房屋租赁**坚持房屋**与人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
第五条 市、区****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的组织、**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住房行政**部门是市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住房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接受市住房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的具体工作。
**、工商、人口计划生育、卫生、城市**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进行****。
第七条 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房屋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
第八条 市住房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住房租赁综合******,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交流共享机制,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住房租赁**服务。
**和使用房屋租赁**的部门及其****应当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保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租赁规范
第九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房屋的,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最低标准。*市人均出租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市****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改变房屋使用*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的姓名和号码;
(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
(三)租赁房屋的交付*期、租赁期限、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金及押金金额及支付方式;
(五)承担水、电、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物业服务费;
(六)房屋维修、安全、消防等责任;
(七)续租、互换、转租协议;
(八)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用或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供当事人参考。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证明,并**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根据合同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和**出租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风险,确保使用安全;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纳税;
(五)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配合收集房屋租赁**;
(六)发现出租房屋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设施、设备的合理、安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质、结构或者其他非法施工行为。发现租赁房屋有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出租人;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将住宅改为商品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配合相关部门****的**收集和**,如实说明居民情况,属于流动人口的,入住后按规定申请临时(居住)居留证;境外人员入住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登记;
(六)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不得留宿,发现租赁房屋或者同住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已婚育龄人员遵守计划生育和人口政策,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八)使用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房地产经纪**和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向租赁方宣传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租赁方使用租赁合同的示范文*。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及其****收集房屋租赁**。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屋12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民20人以上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提供学生寄宿的房屋,或者单位出租的房屋作为*单位职工的集体宿舍,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集中租赁作为集体宿舍,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承租人**人员应及时制止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起30*内,或者委托他人到区房屋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房屋承租人应协助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为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区房屋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实施房屋租赁网上备案。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四)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受托人**的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区房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材料之*起三个工作*内完成备案手续,向房屋出租人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并将相关**更新到房屋租赁综合******: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齐全;
(二)房屋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整,区住房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所有需要纠正的内容。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出租房屋的位置、租赁用途、租金金额、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不得伪造、变更;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房屋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区房屋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收费。
第四章 ****
第二十三条 居民(村)委员会协助区房屋行政**部门收集和更新房屋租赁**,并将房屋租赁**输入社区服务****。
区住房行政**部门应当对从社区服务****中获得的住房租赁**进行**,经**核实后将**上传到市住房租赁综合******。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双方的姓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二)出租房屋的位置、租赁用途、租金金额、租赁期限;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四)*市规定的其他内容需要记录。
第二十五条 区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制度,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常**,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登记不真实的,应当及时更改**;
(二)未发现房屋租赁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及时办理;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及时整改;
(四)及时**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市**、规划、卫生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办理临时户籍登记和临时(居住)居留证、义务教育入学申请等需要出示房屋租赁记录证明的事项时,发现未取得房屋租赁记录证明的,应当按照*条例**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区房屋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并提供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行政**部门的****在收集房屋租赁**、**或执法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履行*条例规定的有关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出租房屋未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出租建筑面积低于*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由房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由房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由房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更房屋租赁记录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更房屋租赁记录证明的,由房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行政**部门及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主城区以外的房屋租赁**,参照*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负责解释*条例的具体应用。
第三十七条 *条例自2015年12月1*起生效。1998年5月29*,市******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海口市房屋租赁**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