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1年7月15*,北海市第十五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市场经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
第三条 *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依法设立的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
*条例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投资经营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市、县(区)****负责组织、**和协调农贸市场的****。
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农贸市场****。
第五条 市场****部门是负责农贸市场综合****的农贸市场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布局。
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和**农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
***负责****农贸市场的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自然资源、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消防**、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应当将农贸市场****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和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民、服务半径、消费者需求等因素,与市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门合作,编制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同级****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市、县(区)****在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应当规划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确保农贸市场的土地需求。
第八条 市****市场****部门会同商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行政审批、消防**、市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规范,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市、县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要求。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后,市场****部门根据市场经营者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和**规范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规定农贸市场建设和**规范:
(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包括食品检测、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监测等设备设施建设要求;
(二)农贸市场不同*能区设施标准;
(三)农贸市场具体**制度、**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农贸市场实行星级**制度,市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和考核奖励制度,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星级农贸市场应具备设施现代化、****化、服务智能化等条件。
第十一条 市、县(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督促市场主办方对*条例实施前不符合*市、县农贸市场建设和**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开放农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要求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农贸市场和入场经营,应当向市场****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转让、负责人变更等原因变更营业执照登记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农贸市场确实需要终止经营的,市场经营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市场****部门和经营者,并予以宣传。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经营内容、收费标准、食品安全责任、环境卫生责任、公共安全责任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经营**职责:
(1)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服务、公共安全、消防、防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等**制度,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
(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经营者档案;
(3)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公布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体系、食品安全**、投诉报告电话等**;
(四)按照农贸市场建设和**规范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和市场摊位;
(五)督促经营者使用适合其经营事项的合格计量器具,在农贸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不收费;
(六)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和经营区域安装**安全设施,相关**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30天;
(7)在农贸市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区并公布,登记在该区域**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免收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八)发现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1)配备专业(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及时发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相关**;
(2)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重点、方法和频率,定期**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
(3)建立进入食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主要品种、采购渠道、原产地证书或采购凭证、合格证等**,**保存期不少于食品经营者停止**后6个月;
(4)建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对现场经营者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采购凭证、合格证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样检验或快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要求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并向市场****部门报告。但农民个人**少量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环境卫生职责:
(一)配备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常清理垃圾;
(二)配备专职(兼职)清洁人员,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三)经营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休消毒制度;
(4)经营海鲜等水产品的摊位应设置排水设施、鱼鳞围栏、废渣隔离过滤设备,用封闭储物容器收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防疫要求履行防疫职责:
(一)活禽经营应具备相关动物防疫条件,实行储存区、屠宰区、**区**;
(2)做好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完善和实施病媒生物防治制度和措施;
(3)重大新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发生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环境卫生消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职责:
(1)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和应急**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定期**消防设施和设备,保持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二)定期查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现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服从市场经营者的**,爱护农贸市场设备设施,履行合同义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业执照等许可证悬*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少量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农民除外;
(二)在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超过摊位堆放,保持摊位周围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3)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农产品和非法添加或残留超标的水产品。熟食行业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达到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效果;
(4)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采购*期、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不得**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明确标价经营,不得**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使用计量器具作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实施食品安全**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人员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建立或者及时更新入场经营者档案,或者档案**保存期少于入场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六个月;
(五)未**入场经营者身份**、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采购证明、合格证明,并记录或保存相关**证明的;
(六)未经*样检验或者快速检验合格,允许食用农产品进场**无产地证明、购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
(七)未按要求分区经营不同类型食用农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违反第一项规定,未配备封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常垃圾清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二项规定,未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清洁卫生的,由市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不实行市场消毒或者区域*换消毒制度的,由市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违反第一项规定,活禽经营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和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或者未完善、实施预防、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场****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在指定区域经营或者超过摊位堆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在农贸市场乱扔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不履行农贸市场****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条例自2021年12月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