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最高****最高****
公 告
2018年11月26*,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起生效。
2018年12月12*
最高****
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21号
(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6*通过,自2019年1月1*起施行)
根据《******国民事诉讼法》、《******国专利法》、《******国商标法》、《******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以正确**知识产权纠纷保全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原因规定中的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
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在判决、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保全的,****应当受理。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在申请诉讼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独家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申请;独家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单独申请;普通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申请。
第三条 申请诉讼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居住地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或者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
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申请行为保全。
第四条 向****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行为保全措施申请的内容和期限;
(3)具体说明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的损害;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者信用证明,或者不需要担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 在****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之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紧急情况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实施的除外。
****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可能影响保全措施的,****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不得超过五天。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书等有关材料。****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并**仲裁机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三)知识产权诉讼即将被非法处分;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会等时效*较强的场合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
(五)时效*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第七条 ******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的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判断申请人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涉及权利的类型或属*;
(二)涉及的权利是否经过实质**;
(三)所涉权利是否在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
(四)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五)其他可能导致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
第九条 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基*的,应当提交***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估报告或者专利**委员会**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条 在保全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损害难以弥补”:
(1)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侵犯申请人享有的商誉、出版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难以控制,显著增加对申请人的损害;
(3)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将显著降低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不可弥补的损害。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所涉及的产品的**收入、储存费用等合理损失。
被申请人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金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增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绝增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除申请人同意外,****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会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第十三条 ****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有效*,一般应当维持到案件判决生效。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额外担保,****可以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求续签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内提出。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内**并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 ****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行为保全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
(一)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30*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因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行为保全措施自始不当;
(3)被申请人被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但有效判决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4)其他申请错误的情况。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终止行为保全措施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最高****的适用情况进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五*内裁定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为保全申请或者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不予免除。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提起赔偿诉讼,申请人申请保全后未起诉或者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申请人已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管辖。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应当依法**不同类型的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裁定。
****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类型保全措施的执行顺序,以避免被申请人转让财产、**证据等行为导致保全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费。
第二十一条 *规定自2019年1月1*起生效。最高****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