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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7-03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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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修订修订的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最新修订

      (1992年6月22*,******国***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关于废除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条例,促进城市绿化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改善**身心健康。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如在城市规划区种植和**树木、花卉和植物。

      第三条 城市****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设立国家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国家城乡绿化工作,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化。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地方绿化**制度。

      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适合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城市的*质、规模和自然条件,规定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的规划指标。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地形、地貌、水、植被、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文化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保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

      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基*建设程序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体现**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景观为主,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和花卉,并适当配置泉水、石头、雕塑等景观。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规划不同类型的保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界内保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生产绿地的建设,如城市苗圃、*坛、花坛等,应满足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需要绿化的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住宅区**项目,其基*建设投资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统一安排绿化项目建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 保护和**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绿地、景观林地、保护绿地、行道树、主要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的保护绿地由国家有关规定**;公园和附属绿地由单位**;居住区绿地绿化,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城市苗圃、*坛、花坛等,由其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质或**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位的,应当持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保持树木花*繁茂,绿化设施完善。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管道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城市****规定。

      当树木倾斜危及管道安全时,管道**单位可以先纠正或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向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都是古树名木。

      统一**和**城市古树名木。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单位**或者私人庭院内古树名木的**,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或者上级****批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权,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造成古树名木损坏或者*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对不服从公共绿地**单位**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单位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起15*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起15*内向****起诉。当事**可以直接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起诉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对治安**处罚不服的,依照《******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条例自1992年8月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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