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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7-05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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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修订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新修订

      ******国最高****最高****

      ******国最高*****最高*****

      公 告

      2016年11月7*,最高****、最高*****《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8*,最高*****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公布,自2017年1月1*起生效。

      2016年12月23*

      最高**** 最高*****适用法律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解释几个问题

      法释〔2016〕29号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国刑法》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适用法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环境污染严重”:

      (1)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和有毒物质;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三吨以上的;

      (三)含铅、汞、镉、铬、砷、砷、锑的污染物排放、倾倒、处置,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四)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排放、倾倒、处置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和有毒物质;

      (6)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含传染病原体**、有毒物质而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扰自动监测设施;

      (八)非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

      (九)违法所得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十)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十一)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十二)导致基*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能丧失或者永久**;

      (十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亡2500多株;

      (十四)疏散转移群众5000多人的;

      (十五)30人以上中毒;

      (十六)一般*能障碍是由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或器官组织损伤引起的;

      (十七)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严重*能障碍;

      (十八)环境污染严重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有*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视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县级以上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100吨以上的;

      (3)基*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业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能丧失或永久损坏;

      (四)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亡7500多株;

      (五)公私财产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六)对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七)疏散转移群众超过15000人的;

      (八)造成一百多人中毒的;

      (九)一般*能障碍是由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或器官组织损伤引起的;

      (十)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严重*能障碍;

      (11)造成一人以上严重伤害、中度**或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或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能障碍;

      (十二)造成一人以上*亡或者严重**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碍环境****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不构成妨碍公务等犯罪;

      (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

      (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环境事件处置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期间;

      (4)有危险**营业执照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是初犯。有悔改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条 无危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超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轻微危害,不视为犯罪;构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营业执照,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使用、处置危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处罚。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构成环境污染、进口固体**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犯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发布证明文件。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环境质量监测**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制、指导、指导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计算机****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监控数据;

      (二)*扰采样,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三)其他**环境质量监测**的行为。

      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构成环境污染罪,**计算机****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和运行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扰自动监测设施、**环境质量监测**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按照*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并对*单位进行罚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检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第十三条 对于国家危险**清单中列出的**,可以根据所涉物质的来源、生产过程、被告的供词、证人证词和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关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识别。

      对于危险**的数量,可以根据被告的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材料消耗、能源消耗、经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确定。

      第十四条 难以确定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的特殊*,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1)危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名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

      (二)《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列出的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4)其他可能污染环境的有毒物质。

      第十六条 无危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燃料,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视为“危险**的非法处置”。

      第十七条 *解释所称“二年内”,计算确定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期和实施相应行为之*的时间间隔。

      *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测企业和其他单位。

      *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害和减少的实际价值,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污染,以及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费。

      *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能损失、生态环境*能永久损害等必要合理费用。

      *解释所称“无危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过危险**经营许可证危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 *解释自2017年1月1*起生效。*解释实施后,最高****、最高*****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13〕15号)同时废除;如果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解释不一致,以*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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