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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7-06 08:03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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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最新规定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最新规定

      (1999年12月23*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7*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 11月16*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墙壁、店牌、招牌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市、旗县区工商行政**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的****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和****。

      市、旗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和****。

      城建、园林、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条例。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由市、旗县区****组织规划、工商、城建、园林、环保、**、交通等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必须符合《******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书写规范准确;

      (四)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保持明亮;

      (五)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坏绿化设施、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旗县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批准文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和登记

      第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等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

      第十一条 凡在*市范围内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符合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条例的规定;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批文: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

      (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

      (六)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提出,工商行政**部门在有关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应当将批准文件同时送规划、城建部门。

      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文件、广告样*、批准编号等材料,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自发布期满后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文件、广告样*、批准编号等材料,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自发布期满后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第十八条 已经批准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发布期满后,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经批准未到期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因正当原因需要拆除、变动的,应当提前**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共广告栏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和****。

      第二十四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不得覆盖栏内其他有效期内的张贴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及其他成形物上张贴、书写、悬*户外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居民住宅区(含居住楼内)张贴、涂写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有权责成广告主进行清理或者**工商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商业大楼和其他高层建筑物、临街门店发布临时*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形式制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悬*。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应当接受广告登记****机关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

      广告登记****机关应当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规定的,妨碍交通和行人安全的,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规定的,分别由规划、交通、**、城建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五条规定,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户外广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按照《******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收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六)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责任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机关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对户外广告活动中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自治区***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上缴财政。

      第三十五条 因户外广告**、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机关和**、审批机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户外广告**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滥罚款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自公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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