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预算****条例最新规定
(2019年1月10***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预算法》《******国各级******常务委员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省县级以上地方******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条例。
乡、**乡、镇******应当加强对预算的****。开展预算****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第三条 预算****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级总预算*案和*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级预算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级****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级总预算的执行;**和批准*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级决算;撤销*级****和下一级******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省******预算委员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预算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级预算*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级决算*案进行初步**,提出初步**意见。市(州)******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由*级******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财经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简称“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常务委员会对*级预算*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并提出初步**意见。初步**前,可以先由*级******预算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财经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简称“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案进行初步**,提出初步**意见;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由*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承担或者协助*级******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案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根据*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授权,可以向*级******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案**以及预算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和**债务**工作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向*级******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预算绩效**和债务**情况。县级以上地方*******门应当向*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每年报告预算绩效**情况、每半年报告**债务**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应当与国有资产**工作相结合。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制度,每年向*级******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国有资产**情况。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实施对**预算决算全口径**和预算执行全过程**。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预算****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审计、国资、机构编制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与*级******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的网络联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级******会议举行三*前,将预算*案及报告的正式文*送达*级******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级******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案及报告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正式文*送达*级******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预算****相关工作时,可以邀请*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或者具备专业知识的*级******代表参加。
第二章 预算**和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级预算*案编制前,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听取*级******代表、专家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民生项目、财政收支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反馈*级*******门。*级*******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预算编制过程中,市、县级******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的同时对由*级财力保障的民生实事项目预算初步安排进行票决,*级*******门应当依据票决结果完善民生实事项目预算*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级******代表、专家,对*级预算编制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县级以上地方*******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级******代表的沟通,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向*级******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和*年度预算*案的情况。
预算*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财政收支政策情况;
(三)收支预算的主要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重要绩效目标;
(六)**债务**情况;
(七)财政**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简称“省、市、州”)*******门和县级****应当在*级******会议举行三十*前,将预算*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级******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或者送交*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预算*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年预算*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预算表及收支平衡表;
(三)部门预算*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五)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计划表;
(六)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七)上一年**债务的规模、结构以及偿还情况,*年度**债务偿还计划表;
(八)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省、市、州******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县级******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级预算*案初步方案之*起十五*内进行初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时印送*级*******门研究处理。*级*******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级****或者***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级******代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级预算*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或者研究时,应当结合*级******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重点、**代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充分听取*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对预算*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除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点**内容之外,还应当**下列内容:
(一)支出政策是否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匹配;
(三)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和细化;
(四)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
(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在*级******举行会议时,应当向*级******代表解读预算*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级******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预算**专题会议,邀请*级******代表和*级******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各代表团审议预算*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门应当组织人员到会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回答*级******代表的询问。对*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 省、市、州******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级******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级******代表、各代表团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级********团提出关于总预算*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报告。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在*级******举行会议期间,可以临时设立承担预算**工作的委员会,并由其向大会**团提出关于总预算*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报告或者报告预算**相关事项。
**结果报告经*级********团通过后,应当印发*级******代表。
第二十一条 在*级******举行会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级******代表可以依法书面提出修正*级预算*案的议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向*级******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可以听取部分部门预算单位的*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债务**情况;
(五)落实*级******批准预算的决议情况;
(六)预算执行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应当重点**下列内容:
(一)执行*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支与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
(四)**债务的举借及其规模、结构、用途以及当年偿还债务情况;
(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算资金安排及使用绩效情况;
(七)应当重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债务**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等重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级****关于上述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对*级****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实施**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中提出的预算收支及政策执行、审计、国有资产**及预算绩效**等方面的建议意见,*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政、金融、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统计、社保等综合*报告及材料。
第四章 预算调整**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预算的严肃*,严格执行*级******批准的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级******常务委员会**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因上级****增加不需要*级****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是应当定期向*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级*******门应当及时向*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级******常务委员会**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预算的理由、依据、项目、数额、收支平衡和与调整有关的事项。属于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说明**债务限额及余额变动情况、债务偿还计划、风险防控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门应当在*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或者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起十五*内进行初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重点**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预算调整的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四)预算调整涉及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符合**债务**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五)与预算调整有关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结合*级******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向*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结果报告或者**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拟批准*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预算调整方案未获得通过的,*级****不得调整预算。确实需要继续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重新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下一次*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门编制的*级决算*案,经*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报*级****审定。*级****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级决算*案及其报告提请*级******常务委员会**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决算*案及其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决算*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级******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年决算数作出比较,数额变化较大的科目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实情况;
(三)收入和支出预算调整及决算情况,收支平衡情况及其与*级******审议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所反映情况的差异及原因;
(四)**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及其与*级******审议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所反映情况的差异及原因,**债券资金使用绩效总体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总体情况;
(六)财政**与改革的推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门应当在*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和批准决算*案的三十*前,将*级****的决算*案及报告和编制说明提交*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或者征求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级决算*案初步方案之*起十五*内进行初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并及时印送*级*******门研究处理。*级*******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初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对*级决算*案,除预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重点**内容之外,还应当**下列内容:
(一)财政收入政策执行情况;
(二)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政策实施效果;
(四)地方**债务管控情况;
(五)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向*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级决算*案的**结果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级****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意见、**结果报告或者研究意见,对*级决算*案进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拟批准*级决算的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决算*案未获得通过的,*级****应当依法重新编制决算*案,提请下一次*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门应当根据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支出和**债券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案同步报送*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印送*级******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六章 审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和批准*级****上一年度决算*案时,应当听取和审议*级****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级****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级******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情况;
(二)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财政政策执行和预算绩效**的审计情况;
(三)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债务、国有资产**等重点事项的审计情况;
(四)*级******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五)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及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清单;
(六)审计查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级****对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债务等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由*级****负责人或者由*级****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级******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级******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并附整改清单;
(三)审计移交、移送违纪违法事项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及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五)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六)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接受询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级****提出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报告*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可以对*级****或者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的处理由*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以采取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组**员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级******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内汇总整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级****研究处理。*级****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对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推进建立部门决算*案审签制度。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向*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预算执行、**和批准*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批准*级决算*案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预算备案**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出台有关重大财税政策的规范*文件,应当征求*级******常务委员会的意见。规范*文件出台后,应当依法报送*级******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门制定的关于财政收支和**的规范*文件,应当抄送*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下一级****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级******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转移支付预算以及对*级部门追加预算、对下级增加转移支付预算的文件,转移支付分配**办法抄送*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审计机关应当将财政收支审计、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的单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专项审计报告抄送*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及其决议决定,应当报送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附*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机构提出的相关**结果报告或者**意见。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在预算备案**中发现规范*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与上级或者*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预算决算数据不真实、不准确,预算决算编制不完整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正或者撤销。
第八章 预算公开**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开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决算等预算相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开的预算相关**内容提出询问和质疑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常务委员会在*级******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二十*内,应当将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决定以及*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机构提出的相关**结果报告,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及时将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资金分配办法、资金分配结果、资金使用绩效及绩效评价结果,以及一般*转移支付**办法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在*级******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三十*内,应当将经审议的有关预算**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门在*级******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二十*内,应当将上述报告及报表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各部门在*级*******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后二十*内,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的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审计机关在*级******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二十*内,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被审计单位在*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级****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的二十*内,应当将*部门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预算、决算和审计公开应当以**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门户网站要设立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级**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者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职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以及预算绩效**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级******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进行整改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预算联网**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预算****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各类**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能区管委会等**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根据*级****授权进行预算**活动,按规定编制预算决算,并纳入*级****预算决算,接受*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第六十七条 《******国**区域自治法》对自治州、自治县预算**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
第六十八条 *条例自2019年4月1*起施行。2002年5月30***省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