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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4-29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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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全文******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1996年9月30*,******国***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条例,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生态平衡。

      第二条 必须遵守*条例,在******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

      *条例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和文化价值的濒危和稀有植物。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第三条 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

      第四条 依法**、利用和**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保护。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就地保护和迁移保护。

      ****将奖励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研、培育利用、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并有权举报和起诉侵占或**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野生植物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和**国家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负责野生植物**的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章 保护野生植物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野生植物或**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批准。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报***备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的自然集中分布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标志。

      禁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设施和标志。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测和监测环境对国家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和改善国家野生植物和地方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造成危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必须在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中进行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或者恢复生长环境,必要时建立繁殖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搬迁保护措施。

      第三章 野生植物**

      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收集国家一级野生植物保护。因科研、人工栽培、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收集国家一级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申请收集证书;或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申请收集证书。

      收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申请收集证书。

      收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在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的,必须经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机构同意,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收集证书。

      林区、*原上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保部门备案。

      收集证书的格式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收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收集证书规定的类型、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收集。

      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行政区域内收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并及时向批准收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禁止**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收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

      第二十条 出口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机构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或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或标签**放行。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或标签**放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或新发现并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境内收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调查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收集证书或者未按照收集证书的规定收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收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有收集证书的,可以*销收集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部门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伪造、转售、转让收集证书、允许进出口证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收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收集、收购野生植物和调查材料,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按照*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十二条 *条例自1997年1月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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