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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修订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4-30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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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国电子签名法修订[全文]

      ******国电子签名法2022修正【全文】

      (2004年8月28*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国电力法>第一次修改了六部法律的决定 根据2019年4月23*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国建筑法>《八部法律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法。

      第二条 *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包含的数据,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签名人承认其内容。

      *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文件等文件。

      当事人同意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文件,不得以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形式否定其法律效力。

      以下文件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

      (三)电子文件不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有形地表达所载内容,并能随时获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一)能有效地表达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用;

      (2)可以可*地确保内容自最终形成以来保持完整和不变。然而,在数据电文中增加背书和数据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的形式变化并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有效地表达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格式不同,但能准确表达原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和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被拒绝作为证据,因为它们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

      第八条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存储或传输数据电文方法的可**;

      (二)保持内容完整*方法的可**;

      (三)识别发件人方法的可**;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

      (二)发件人****自动发送;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一致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发。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同意确认收到的数据电文的,应当确认收到。当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据确认时,视为已收到数据电文。

      第十一条 除发件人控制外,数据电文进入****的时间被视为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的时间视为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的第一次时间视为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务地点是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务地点是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如果没有主营业务地点,它通常居住在发送或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和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

      (二)签字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字后可发现电子签名的任何变更;

      (4)签署后可以发现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变化。

      当事**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可*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生产数据。当电子签名人知道电子签名生产数据已经保密或可能保密时,应及时**相关方,并终止电子签名生产数据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适合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人员;

      (三)适合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资金和营业场所;

      (四)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产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45*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征求***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未经许可的,应当书面**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应当制定和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包括责任范围、*作规范、**安全措施等。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收到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申请人的身份,并**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准确,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电子签名;

      (七)*****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应确保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确保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确认或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中包含的内容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拟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服务前90天**有关各方业务承担等相关事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拟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服务前60天向*****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协商业务承担情况,作出适当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未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就业务承担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承担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依法*销电子认证许可证的,按照*****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业务承担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应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保存期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办法,并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平等原则批准后,******国境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颁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颁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道电子签名生产数据**或可能**,未及时**相关方,终止使用电子签名生产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或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者、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电子签名依赖人因根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终止服务前60天向*****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产业主管部门直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有关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销电子认证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销电子认证许可证的,应当**并**工商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伪造、伪造、盗用他人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中下列语言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人身份或以其代表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2)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证书或电子签名的信任从事相关活动的人;

      (3)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可以确认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关;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可*地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联系起来;

      (5)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密码、算法或公钥。

      第三十五条 ***或者***规定的部门可以根据*法制定**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自2005年4月1*起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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