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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120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5-09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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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120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120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由证券****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公司违反*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主旨】

      *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或者核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以及擅自变更法定事项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条释义】

      *条共两款,对未经批准或者核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以及擅自变更法定事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条是*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改的条文。一、关于未经批准或者核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行为及其处罚(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行为,就会成为*违法行为的主体,将依法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按照*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的,由证券****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证券****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次修订,保留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处罚内容作了相应的调整,如在处罚种类上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在处罚对象上增加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考虑到已经将有关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中,所以删除了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等。

      设立基金**公司或者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券****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不低于一亿元**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属于违法行为。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由证券****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两种处罚:第一,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并处罚款。罚款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在

      

     

      100万元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给予“警告”;二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擅自变更法定事项的行为及其处罚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公司”,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公司违反*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中规定,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如“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等,并经***证券****机构批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公司依法成立后,“基金**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证券****机构批准”。***证券****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起6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因此,基金**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需变更相关事项的,应当依法及时报请批准,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即基金**公司违反*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由***证券****机构责令改正,给予以下两种处罚:第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第二,给予罚款的处罚。至于罚款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一是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行“两罚制”,即在处罚基金**公司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给予“警告”处罚;二是并处罚款,即“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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