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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2修订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5-10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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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2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2修订

      (2001年11月16*******国***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 制定**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案或者行政法规*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根据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各部门和地方****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作*。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报请立项。

      ***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并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十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上报***前,应当与***法制机构沟通。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章 起*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组织起*。***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工作,也可以确定由***法制机构起*或者组织起*。

      第十二条 起*行政法规,应当符合*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弘扬****核心价值观;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社会**、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手续;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起*行政法规,起*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行政法规,起*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

      起*专业*较强的行政法规,起*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

      第十四条 起*行政法规,起*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起*行政法规,起*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决定。

      第十六条 起*部门向***报送的行政法规*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起*行政法规,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职责需要共同起*的,应当共同起*,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几个部门共同起*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七条 起*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主要思路,确立的主要制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见的情况,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第四章 **

      第十八条 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

      (一)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二)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的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部门: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部门未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

      (三)未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地方****、有关组织和专家等各方面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地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或者*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起*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协调,或者报***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案和对*案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审批。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案由***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审批。

      ***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案时,由***法制机构或者起*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对行政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案进行修改,形成*案修改稿,报请**签署***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期。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公报和****法制**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

      在***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为标准文*。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起30*后施行;但是,涉及****、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起施行。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内由***办公厅报全国******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解释:

      (一)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

      ***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案,报***同意后,由***公布或者由***授权***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向***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法制机构解释的,***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同意后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拟订***提请全国******或者全国******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七条 ***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和**语言文*,由***法制机构审定。

      第四十条 *条例自2002年1月1*起施行。1987年4月21****批准、***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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