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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5-11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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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规则全文

      *****民事诉讼**规则全文

      (2021年2月9*最高*****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审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 证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四节 中止**和终结**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 抗 诉

      第四节 出 庭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

      第八章 案件**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国民事诉讼法》《******国*****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规则。

      第二条 *****依法**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

      第四条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支持****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办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第七条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八条 最高*******地方各级*****和专门*****的民事诉讼**工作,上级*******下级*****的民事诉讼**工作。

      上级*****认为下级*****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应当执行。下级*****对上级*****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报告。

      上级*****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履行相关检察职责。

      第九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同级****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十条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检察人员对过问或者*预、*手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有《******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根据《******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十六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内作出决定,并**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应当在三*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工作。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申请**;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控告;

      (三)*****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申请**,应当在****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起两年内提出。

      *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案件,不受*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 *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请求;

      (四)申请**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

      第二十三条 *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可以依照《******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符合*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的;

      (四)****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已经**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根据*****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超过*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所在地同级*****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申请**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所在地同级*****受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申请**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所在地同级*****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级****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申请的,由上级****所在地同级*****受理。*****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所在地同级*****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不依法受理其**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上一级*****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二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二)不属于*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申请**;

      (三)不属于*****主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起三*内制作《受理**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将《受理**书》和**申请书副*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申请书副*之*起十五*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对案件的**。

      第三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起三*内将案件材料移送*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同时将《受理**书》抄送*院负责案件**的部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收到其他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等,可以向同级*****控告。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收到的控告,应当依据《*****信访工作规定》等办理。

      第三十六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依据《*****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的信访案件。

      第三十七条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跟进**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的情形。

      *****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下级*****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等案件,由上一级*****负责案件**的部门受理。

      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民事诉讼**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的部门登记受理。

      第三十九条 负责案件**的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负责案件**的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当事人的,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制作《受理**书》,并在三*内发送当事人。

      第四章 审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受理后的民事诉讼**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上级*****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下级*****对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上级*****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交由下级*****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下级*****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案件再行交办。除*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上级*****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交办案件需要**当事人的,应当制作《**书》,并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争议焦点以及*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其他当事人在*****作出决定前也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请求一并**。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第四十五条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第四十六条 *******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十七条 *******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的诉讼卷宗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承办检察官**终结后,应当制作**终结报告。**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承办检察官通过****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第四十九条 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或者决定案件时,也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由参加会议的检察官签名后附卷保存。部门负责人或者承办检察官不同意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人意见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决定,承办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五十条 *****对**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

      (六)不支持**申请;

      (七)复查维持。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的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第五十一条 *****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受理当事人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期限。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案件的**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司法警察协助承办检察官履行调查核实、听证等职责。

      第二节 听 证

      第五十四条 *******民事诉讼**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委员、****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公开听证,但该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组织听证,由承办检察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一般在*****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

      第五十六条 *****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五十八条 听证应当围绕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六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二条 *****因履行法律**职责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二)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涉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等技术*证据进行专门**,并出具**意见。

      第六十五条 *****可以就专门*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六十六条 *****对专门*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第六十七条 *****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承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报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九条 *****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七十条 *****可以指令下级*****或者委托外地*****调查核实。

      *****指令调查或者委托调查的,应当发送《指令调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载明调查核实事项、证据线索及要求。受指令或者受委托*****收到《指令调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后,应当在十五*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指令或者委托的*****。

      *****到外地调查的,当地*****应当配合。

      第七十一条 *****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节 中止**和终结**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一)申请**的自然人*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的;

      (二)申请**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应当制作《中止**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

      (一)****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人在与其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的自然人*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的违法情形的;

      (五)申请**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的违法情形的;

      (六)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七)*****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案件,经**不需要采取**措施的;

      (八)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终结**的,应当制作《终结**决定书》,需要**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四条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五条 *****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调查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基*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或者上诉状副*,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发现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二条 符合*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发现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八十四条 符合*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适宜由同级****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可以向同级****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抗诉。

      第八十六条 对****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般不得再向上级*****提请抗诉。

      第八十七条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起十五*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书》,发送当事人。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备案。

      第八十八条 *****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起十五*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书》,发送当事人。

      第八十九条 *****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起十五*内制作《不支持**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三节 抗 诉

      第九十条 最高*****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提出抗诉。

      第九十一条 *****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将案件交下一级****再审,下一级****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 *****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起十五*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并由接受抗诉的****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

      *****应当制作决定抗诉的《**书》,发送当事人。上级*****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将决定抗诉的《**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起十五*内制作《不支持**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上级*****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将《不支持**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四节 出 庭

      第九十四条 *****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必要时,*****可以协调****安排****员旁听。

      第九十五条 接受抗诉的****将抗诉案件交下级****再审的,提出抗诉的*****可以指令再审****的同级*****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庭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

      第九十八条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九条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陪审员、法官**、书记员。

      第一百条 *****发现同级****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发现同级****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零二条 *****依照*章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起十五*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零三条 *****认为当事人申请**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起十五*内制作《不支持**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

      第一百零四条 *****对****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

      第一百零五条 *****认为****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

      第一百零六条 *****发现****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提出检察建议: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受理后交办的案件,下级*****经**认为****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认为****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正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申请的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起十五*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九条 *****认为当事人申请**的****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起十五*内制作《不支持**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一十条 *****发现同级****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参照*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案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负责案件**的部门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预警。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负责案件**的部门发现*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办案期限有关规定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书》后,应当在十*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负责案件**的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责案件**的部门对以*院名义制发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实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办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向*****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负责案件**的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负责案件**的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负责案件**的部门应当出具。负责案件**的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发现****在多起同一类型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其他同类违法行为。

      *****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申请人向*****提交的新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以终结**,但确有必要进行**的除外;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其他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发现******和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参照*规则第六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以及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行为,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

      *****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符合*规则规定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民事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通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行为提出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向上一级*****提出的,上一级*****认为****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及时纠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意见的*****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并填写《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结果**登记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或者提请上级*******:

      (一)****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

      (二)****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向上一级*****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关于办理下级*****请示件、下级*****向最高*****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对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申请决定作出之*起一年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后,认为下一级*****不支持**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对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期限,参照*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制作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可以参照《******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三十条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案卷。

      第一百三十一条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适用*规则及有关公益诉讼检察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军事***等专门*****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以及*****对其他专门****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适用*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则自2021年8月1*起施行,《*****民事诉讼**规则(试行)》同时废止。*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规则为准。

      主送:各级*****。

      抄送:**政法委,******会法工委;

      *院**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办公厅 2021年7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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