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个性8899头像网 > 法律小知识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5-18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技巧提示:头像保存:在你喜欢的头像上"右键->图片另存为",可以保存头像。
    这是一篇关于的文章,由个性8899头像网为您精心整理发布,个性男生头像栏目还有更多与相关的QQ头像图片供您挑选下载。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2003年12月31*上海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5*上海市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23*上海市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5*上海市第十五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综合**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各级****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民政、统计、教育、市场**、药品**、房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 各级****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在*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综合**

      第九条 市和区****根据上一级****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常工作。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 市****对区****,区****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完**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任务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四条 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第十五条 市和区****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理分布。

      有关行政**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十六条 *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前优生健康**和*产期**。市****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前优生健康**和*产期**的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提供围*期、*产期保健服务,以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不育症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前优生健康**和*产期**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教育、广播电视、****、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别鉴定或者选择*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户籍人口和在*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当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互提供与人口**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共享,依法开展人口**资源的综合**和利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市的少数**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居民与**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起七个工作*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部门。

      (三)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起十个工作*内**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条 *市建立新生儿出生、*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亡的个案**和终止妊娠的统计**。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予以保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和公平*。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市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区***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提供多种形式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短期、临时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一次*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凭证享受的相关待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四十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按照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补助。

      市和区****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四十一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四十三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别鉴定或者选择*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托育机构违反幼儿养育保育标准和规范的,由***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违反食品安全、药品**、房屋安全、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规定的,由市场**、药品**、房屋**、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行政复议法》或者《******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条例自2004年4月15*起施行。1990年3月14*上海市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分类:法律小知识
法律小知识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