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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修改【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05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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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国引渡法修改【全文】

      2022年******国引渡法修改【全文】

      (2000年12月28*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向******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法。

      第二条 ******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法进行。

      第三条 ******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国***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 *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 向******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 外国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国籍、*别、**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国***提出。

      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请求国根据*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或者经******国***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

      第十四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起三十*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

      第十六条 ***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

      最高****指定的高级****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并作出裁定。最高****对高级****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不符合*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九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符合*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最高*****。

      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进行**。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部**最高****。最高****接到**部的**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进行**。

      **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部应当及时**最高****。最高****接到**部的**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由*****请求国。

      第二十一条 最高*****经**,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和***。

      第二十二条 高级****根据*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十三条 高级******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高级****应当在收到最高****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起十*内将引渡请求书副*发送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起三十*内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高级****经**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国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高级****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起七*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复核。

      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在****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起十*内,向最高****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最高****复核高级****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高级****作出的裁定符合*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重新**,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在**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要求请求国在三十*内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最高****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起七*内将裁定书送交***,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接到最高****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请求国。

      ***接到最高****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决定是否引渡。

      ***决定不引渡的,***应当及时**请求国。****应当立即****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

      (一)*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二)已经具有*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三)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部。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机关根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请求人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对方,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部将执行情况*****,***应当及时**请求国。通过上述途径**时,对于被请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应当同时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期限。

      **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内***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

      对根据*条第二款撤销引渡拘留的,请求国可以在事后对同一犯罪正式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高级****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引渡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进行讯问。

      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机关在执行引渡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哺*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后,应当及时**最高****。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应当立即决定引渡逮捕。

      第三十七条 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渡由**机关执行。对于***决定准予引渡的,***应当及时****部,并**请求国与**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机关应当根据****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人*亡、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第四十条 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起十五*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请求引渡人,***可以不再受理该国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请求国在上述期限内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也可以根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约定移交事宜。

      第四十一条 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国的,可以根据请求国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请求准予重新引渡,无需请求国提交*章第二节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四十二条 ***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国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

      第四十三条 如果暂缓引渡可能给请求国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障碍,在不妨碍******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请求国保证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立即无条件送回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请求,临时引渡该人。

      临时引渡的决定,由***征得最高****或者最高*****的同意后作出。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四十四条 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国领域的,应当按照*法第四条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国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发生计划外着陆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根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

      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请求国。

      ***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部决定。

      第四十六条 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机关**或者协助执行。

      **机关可以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或者****机关分别向最高****、最高*****、**部、****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最高*****、**部、****部、***分别会同***审核同意后,通过***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国法律的基*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代表******国**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根据*法规定是否引渡由***决定的,***在必要时,得授权***有关部门决定。

      第五十三条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被请求引渡人提出赔偿的,应当向请求国提出。

      第五十四条 办理引渡案件产生的费用,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签订的引渡条约或者协议办理。

      第五十五条 *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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