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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修订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12 08:02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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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保税区海关**办法修订[全文]

      保税区海关**办法2022修订【全文】

      (1997年6月10****批准 1997年8月1*,****令第65号发布 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关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办法,加强和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批准。

      第三条 保税区是海关**的特定区域。海关应当按照*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的货物进行**。

      保税区与******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 保税区只设立行政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居住在保税区。

      第五条 在保税区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账簿、编制报表,以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记录保税区货物、货物的库存、转让、转让、**、加工、使用、损失。

      第六条 保税区实行海关**制度。

      区内企业应与海关实施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 海关有权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货物、运输工具、人员和有关场所进行**。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进行简单有效的**。

      第十条 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向海关备案,从保税区和境外进出的货物。

      第十一条 除被动出口配额**外,保税区与境外进出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基*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等基*设施材料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配件、生产燃料、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免税;

      (3)保税区行政**机构免税使用合理数量的**设备、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部件;

      (四)区内企业对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部件、包装物品进行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储存在保税区域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行**。

      第三章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进出货物

      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进行**。

      第十四条 机器、设备、基*设施材料和物品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用户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清单,经海关**后放行。

      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前款货物或者货物,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保税区货物从非保税区港口进出口或者保税区货物运往另一个保税区的,应当提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保税区内货物**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双方应当向海关备案转让和转让事项。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地方进行分级、选择、刷贴标志、改变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接受海关**。

      第五章 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

      第十九条 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材料、件进出保税区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被动配额**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成品及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材料运往国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成品、副产品或剩余材料运至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区内所有加工企业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应当按照进口成品征税。

      含有境外输入材料和零件加工的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应当按照所含境外输入材料和零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输入材料和零件的名称、数量和价值申报不真实的,海关应当按照进口成品征税。

      第二十三条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的区内加工企业,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内有生产场所,加工业务已正式开展;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直接从非保税区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材料、零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材料、零件、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材料、零件、产品分别建立账簿,分别使用。加工后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案件。

      第二十四条 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非保税区企业应当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存款账户制度。

      第六章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通过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行海关**。

      第二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许可证号码、司机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在保税区运输、携带免税货物、货物、保税货物,以及使用保税材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办法规定的,海关应当依照《******国海关法》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取消该地区企业在海关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 *办法规定的具体备案办法,由****制定。

      第三十条 *办法自发布之*起生效。《******国海关关关于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的**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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