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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16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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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全文]2022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09年8月12*,***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17*,******国***令第559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高规划科学*,根据《******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条例,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有关部门、市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工业、农业、*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应遵循客观、开放、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共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费用,接受审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价

      第七条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机构应当对规划机构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产生整体影响;

      (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长期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应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方针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方针制定,并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编制综合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章节或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案提交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规划应当按照*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章节或者说明。

      *条第二款所称指导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章节或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分析和**,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分析。

      (二)预防或减少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政策、**或技术措施,如预防或减少不良环境影响。

      除上述内容外,环境影响报告还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案的环境合理*和可行*、预防或减少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和有效*,以及规划*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章节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机构编制或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机构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共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案提交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意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在重大差异的,规划机构应当以论证会议、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机关应当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和不采纳及其原因的说明。

      第十四条 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对批准的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

      第十五条 规划机关在提交综合规划*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规划*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章节或者说明作为规划*案的组成部分提交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制环境影响章节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补充;不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提交专项规划*案审批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附给规划审批机关审批;未附环境影响报告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经市级以上****批准的专项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小组,**环境影响报告。**小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

      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和环境影响报告的**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数据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取。但参与环境影响报告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小组的成员。

      **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组的**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小组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对环境影响报告提出书面**意见,不得*预规划审批机关、规划机构和**小组的召集部门。

      **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数据和数据的真实*;

      (二)评价方法的适宜*;

      (三)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的可**;

      (四)预防或减少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和有效*;

      (五)公众意见采纳、不采纳及其理由的合理*;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

      **意见应当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批准。**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应当提出修改和重新**环境影响报告的意见:

      (一)基*数据、数据不真实;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评价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

      (4)预防或减少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

      (六)未附公众意见采纳、不采纳及其原因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原因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有其他重大缺陷或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应当提出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的意见:

      (1)根据现有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不能科学判断规划实施中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范围;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减少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审批专项规划*案时,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的结论和**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不采纳环境影响报告结论和**意见的,应当逐项书面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并备案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公众可以申请咨询;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包括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可以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评价结果,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规划实施后实际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2)分析和评估预防或减少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

      (3)公众对规划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4)跟踪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机构应当对规划环境的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价,并以问卷调查、现场访问、研讨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的,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改进措施或者修改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收到规划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改规划。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控制指标的,暂停对规划实施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法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依法应当编制但未编制环境影响章节或者说明的综合规划*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规划*案的,予以批准;

      (2)依法应当提交但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的专项规划*案,或者未经**小组**的专项规划*案,予以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时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负责给予处分。

      **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不真实的,设立专家数据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入选专家数据库的资格并予以**;**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欺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真实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要求县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组织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条例自2009年10月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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