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最新暂行条例[全文]
(2000年1月10*,***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国***令第282号发布 自发布之*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商业银行法》,为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条例制定了《******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派出的国有政策*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
***派出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机构)提出建议,并报***决定。
第三条 ***派出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负责,代表国家**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监事会**机构负责监事会的*常**。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为核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有关规定,**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和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与**的关系,不参与或*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和资*经营报告的真实*和合法*;
(三)**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经营情况;
(4)**国有金融机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评估其经营**业绩,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定期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两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财务、资*状况和经营**的报告,在国有金融机构召开****会议;
(2)查阅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和财务状况,向员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说明;
(四)调查了解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如财务、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等。
根据****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或者任命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指导国有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审计、**等内部**部门的工作,国有金融机构内部**部门应当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后,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报告包括:财务、资金分析、经营**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绩效评价、奖惩、任免建议;处理问题的建议;***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国有金融机构披露前款所列**报告。
第十一条 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签署**报告,由监事会**机构报***。
监事会成员对**报告有原则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中发现,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可能危及金融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监事会认为应立即报告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监事会**机构提交专项报告,或直接向***报告。
第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和资金经营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活动,不得拒绝、隐瞒、伪报。
第十四条 根据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可以建议***指示***、***、****银行、**证券****委员会、**保险****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权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或**。
监事会应当加强与***、****银行、**证券****委员会、**保险****委员会的联系,并相互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一名**和几名监事组成。
监事分为全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定的监事为全职;***、****银行、**证券****委员会、**保险****委员会、专业会计公司专家、国有金融机构****代表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聘请必要的****。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候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由***任命。监事会**由副部级国家****担任,全职,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连任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或经济工作。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常工作;
(三)审批、签署监事会报告等主要文件;
(四)监事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金融、金融、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机构的经营**;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强,**工作能力强。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专职监事、派遣监事、专家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工作或者其近亲担任高级**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机构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礼物,不得参加国有金融机构安排、组织或支付的宴会、娱乐、旅游、旅游等活动,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个人利益。
监事会**、专职监事、派遣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报酬或福利待遇,也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国有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经营**等相关资料的;
(三)隐瞒、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阻碍监事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当国有金融机构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机构或者直接向***报告。
第二十七条 *条例自发布之*起生效。1997年10月20*,***批准,1997年11月12*,****银行发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