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2016年2月3*,***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0*,******国***令第667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和**,加强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由**预算拨款、国有资*转让、基金投资收益等***批准的资金组成。
第三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补充和调整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确定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 ******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经营办法,报***批准后实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和**。
第二章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营
第六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认真、稳定地**和经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并按照***批准的比例在国内外市场投资和经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经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收益、长期原则,在***批准的固定收益、股票、未上市股权等资产类型和比例范围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集体讨论和决定。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和内部控制措施,在**经营的各个环节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风险,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和内部控制措施应当报******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办法,报******门审批。
第八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和经营情况,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委托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或以***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机构和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人和托管人。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投资经理和托管人,发布就业**,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就业结果。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经理和托管人的选拔办法,并报******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经理、托管人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外汇**部门、***证券****机构、***银行业****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经理和托管人的评估办法,并根据评估办法对投资经理的投资和托管人保管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就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投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二)按规定提取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保管;
(2)按照托管合同的规定,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付;
(三)**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规定;
(4)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示,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财产应当**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经理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以及投资经理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混为一谈;
(2)披露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利用该**从事或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非法投资经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投资经营;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移送***外汇**部门、***证券****机构、***银行业****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外汇**部门、***证券****机构、***银行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投资**人的投资和托管人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证券****机构和***银行业****机构应当按照与投资**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人、托管人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开招标,审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每年通过其**网站和全国报纸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投资经营情况,并接受社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人、托管人违反*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证券****机构、***银行业****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相关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条例规定的,由******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给国家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委托经营社会保险基金;委托经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自2016年5月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