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了《******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于1987年12月3*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条例,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预防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所有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是指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引起的肺组织纤维化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在制定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尘肺病防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建立****制度,指导乡镇企业防治尘肺病。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直接对*单位的尘肺病防治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单位的尘肺病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 防尘
第七条 有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停止经营或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 防尘资金应纳入基*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计划,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以无防尘设施的形式向无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转移粉尘作业、外包或者合资。
禁止在中小学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进行粉尘作业。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尘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教育职工按照规定和要求使用。
第一次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 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生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参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作。
第三章 **和监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企事业单位防治尘肺病。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测卫生标准;劳动部门负责监测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作规程和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定期确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粉尘测量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粉尘测量数据档案。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粉尘测量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粉尘测量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 健康**
第十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的内容、期限和诊断标准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尘肺病的发生和*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对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进行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改。但是,停业整顿的处罚应当经当地****批准。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造成严重粉尘危害;
(三)挪用防尘措施资金;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批准,擅自施工投产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
(5)以无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转移、外包粉尘作业;
(六)不执行健康**制度和粉尘测量制度的;
(七)强迫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
(八)尘肺病假报测尘结果或诊断结果;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不接受处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之*起十五*内向处理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三十*内作出答复。不接受答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起十五*内向****起诉。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监测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条例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条例自发布之*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