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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最新修订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7-01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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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兵工作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民兵工作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1990年12月24*,******国***、******国****命令第71号发布 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条例,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第二条 民兵是****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

      (二)动员民兵参与****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负责战备执勤,**社会保障;

      (三)组织民兵参军,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要贯彻**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在***和****的**下,****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全国民兵工作。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地区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守卫区、警备区,下同)、军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武装部是*地区的军事**指挥机关,负责*地区的民兵工作。

      乡、**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武装部,负责*地区、*单位的民兵工作,确定一个部门按照规定不设立**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乡、**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武装部制度的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民兵工作任务的完成。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的要求,将民兵工作纳入**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要服从组织**,服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文化,带头参与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九条 按照《******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立民兵范围。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活动和执行任务的原则组织。在农村地区,民兵连接或营地一般由行政村组织,而在城市,民兵排、连接、营地和团体一般由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组织。

      基*民兵分别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层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队伍;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等重要防御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和团队。民兵专业技术团队可以跨单位组织。

      第十二条 民兵*部由**思想好、身体健康、年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部应当优先选拔转业、退伍军人。

      第十三条 民兵*部由*单位提名,基层**武装部或者*地区军事**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任命。

      企事业单位民兵连上述军政主官,由*单位负责人兼任。

      专职**武装*部或者*单位负责人兼任基*民兵连长或者营长。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改一次。整改内容包括:民兵宣传教育、民兵转移、部署*部、工作总结、设备清点、制度完善、集结点**等工作。

      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士兵,应当及时纳入民兵组织。

      第三章 **工作

      第十五条 民兵**工作应当学习**解放军的**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确保民兵工作政策和政策的实施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教育以**基*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开展民兵*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英雄主义、形势战备、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活动。

      第十七条 民兵**教育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思想**工作,提高军事实践意识,动员民兵带头参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战争期间,应动员民兵参军,支持前线,组织民兵开展立*、瓦解敌人等活动,确保战斗和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专职**武装*部的培训、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武装*部的任免,由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并实施标准化训练。国家年度培训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逐级发布。

      第二十条 民兵军事训练由县**武装部组织实施。军事分区组织实施专职**武装*部军事训练。

      军种机关、部队、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层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武装部登记。总参谋部制定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考核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应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进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训基地要完善**制度,完善基*设施,确保军训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和设备负责分级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印刷教材和分发部分标准化训练设备,其余所需的训练设备由省军区、军区、县**武装部购买或调整。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要严格**,不得挪作其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民兵和民兵*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当地****应当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平衡负担,给予误工补贴。

      企事业单位民兵、民兵*部参加军事培训时,由原单位支付工资、奖金,原福利待遇不变;食品补贴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支付。

      *单位负责解决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区、县**武装部应当按照上级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民兵的建立计划和战备、执勤和军事训练的需要,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确保重点和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 民兵分配部队执行作战和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武装部分配;到达部队后,由部队补充。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由县**武装部、军区、省军区、军区按管辖范围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用。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分配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县**武装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仓库(室)、完善的**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民兵、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武装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县**武装部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维修;城市的,由配备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维修的武器,由军区、省军区、军区修理机构(工厂)维修。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县**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民兵战备执勤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陆海边防地区和其他重点战备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与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进行联合防御。

      民兵发现敌人袭击、**、潜入等紧急情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的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

      战时,民兵要配合部队作战,承担各种作战服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民兵应当配合**机关**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负责服务,要珍惜民力,严格控制。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计划,报省军区批准。

      民兵负责保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服务,目标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报省军区批准。

      民兵负责治安服务,由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报同级****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工厂和矿山范围内,民兵负责**公共安全和生产的服务,经工厂和矿山批准,报县**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民兵承担服务报酬或补贴,由用户支付。

      所需的营房、营具、厨具、通信、照明、饮用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抚恤金等资金,由目标所有者解决。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参战、执行战斗任务、参加军事训练、**社会保障中**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金。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资金,是国家预算的一部分,应当严格**,专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武装部按级**民兵事业费。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局)建立财务报告关系。省军区、军区司令部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和**。

      县**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支出单位,直接负责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分配给县**武装部。除民兵装备****费外,省军区、军分区留用的民兵事业费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20%。

      第四十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组织建设、**工作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省****、省军区制定了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实施办法。

      民兵事业费***、总参谋部对预算、决算和使用**进行**,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武装*部在战争、支部前取得显著成绩的,参照《****解放军纪律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完成民兵工作或者**社会保障的,由当地****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执行教育任务的,**武装部门应当向民兵单位提出行政处罚,或者向地方****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援、**社会保障等重大任务,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地区军事**指挥机关应当报同级****批准,对违反*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条例。

      第四十六条 *条例自1991年1月1*起生效。***于1978年8月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将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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