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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版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7-21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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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版

      (2012年4月18****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国***令第619号公布 自公布之*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规定。

      第二条 ******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规定附录列示。***安全生产****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生育、哺*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妇休息室、哺*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规定自公布之*起施行。1988年7月21****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物质的*作,核事故与放*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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