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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8-07 08:02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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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

      (1987年8月12*辽政发〔1987〕97号文件发布 自公布之*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13*辽宁省****令第247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14*辽宁省****令第294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除*细则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市地税部门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按照《******国税收征收**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细则从发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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