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订了《******国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0年6月3*,******国***令第59号发布 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条例,以保护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组织的企业。
*条例不适用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
国家积极支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和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外汇生产;为大型产业提供配套设施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
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质的前提下,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吸收投资股份。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技和**方法,加快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 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国家鼓励和保护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根据当地情况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的产业和产品,增加有效的社会供应。
第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符合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权返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产品和服务;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四)有适合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符合当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报县****乡企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经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的企业设立机关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企业分立、合并、停业、终止时,必须依法保护其财产,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财产向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所有农民的集体所有权,由农民会议(农民代表会议)或代表所有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度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合作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九条 企业所有人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候选人或聘用方式,决定税后利润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决定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关闭、终止、申请破产。
企业所有人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提供服务,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承包或租赁制度的企业,企业所有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通过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择经营者。
招标可在企业内外进行。投标人可以是经营集团或个人。经营集团中标后,必须确定经营者。
企业所有者应对投标人进行全面评估,选择最佳选择。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原则,遵纪守法;
(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必要的企业经营**能力;
(四)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担保人;
(五)企业主提供的其他法律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承包或租赁制度的企业在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时,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筹集资金;
(二)在批准登记范围内**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三)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四)除***另有规定外,有权自行**企业产品;
(5)除***规定价格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的价格外,有权自行确定企业的产品价格和劳动价格;
(六)自愿参与行业协会和产品评价;
(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招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
(八)**签订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九)依法**利用自然资源;
(十)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保留企业外汇收入;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力、物力、人力外,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纳税;
(二)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支付农业资金和**费;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时编制财务、统计报表;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控制污染;
(5)努力减少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六)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安全生产;
(七)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八)依法履行合同;
(九)对职工进行**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
(十)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企业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权参与企业****,对厂长(经理)和其他**人员提出批评和指控。
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有权对企业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厂长(经理)等**人员进行评估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实行尽最大努力、按劳分配的原则。
男女工人应当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和方法。
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逐步形成专业的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招收16岁以下的童工。
第三十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职工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照《******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得低于60%,由企业**安排,主要用于增加生产发展基金、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企业税后利润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基*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发展新企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的基***和合同**。
第六章 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企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规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材料、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四)组织和指导企业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五)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服务;
(六)协调企业与相关方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总结促进企业发展的经验;
(八)组织和指导企业思想**工作,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有关行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企业的发展方向;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经济和技术**服务;指导、帮助和**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一)计划、物资、金融等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企业所需的能源、原材料、资金等问题;安排生产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供应纳入国家指令计划的产品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2011年1月8*删除)
(二)生产名称、优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信贷、能源、原材料、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为企业培训、招聘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将奖励在企业**、科技进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思想**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人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转让生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销营业执照。
企业因生产、**前款所指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分配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起诉或者举报。审计机关确认分配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分配单位停止分配行为,限期退还分配财产;分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劳动、工商行政**、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条例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条例自1990年7月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