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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长治市农村自建住房管理条例最新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24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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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长治市农村自建住房**条例最新[全文]

      长治市农村自建房**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21年8月27*,长治市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山西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自建住房**,提高农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确保农村自建住房安全,引导村民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和条件,促进美丽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城市**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改建低层住房的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第三条 农村自建房屋应满足村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农村风貌,坚持依法**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遵循规划第一、生态环保、因地制宜、节约集约、一户一户、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自建房屋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村规划,未编制村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空间规划。农村自建房屋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特色村、传统村落等地区,也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 新建农村自建房屋优先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让审批手续。永久*基*农田不得占用。

      第六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部门提供的新建设用地的需要,统筹安排新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确保村民自建建设用地。

      第七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每户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八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进行指导和**。乡(镇)****负责宅基地审批**的*常工作。

      县(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实施细则。

      第九条 农村自建房屋选址应避免地质*害危险区、洪水*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实需要在上述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村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减*措施执行。未编制村规划的,应当按照村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严格控制边坡建设。因土地使用困难确实需要边坡切割的,应当在乡(镇)****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边坡保护,确保自建房屋的安全。

      第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屋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证。

      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

      第十二条 无宅基地村民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的,乡(镇)****应当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并发放。

      第十三条 县(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际农村自建房屋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规范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乡(镇)****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屋规划审批事项披露制度,在****披露平台、公开栏等场所主动披露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土地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应当执**屋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和*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自建住房建设活动。

      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村自建住房建设活动,做好开工登记和竣工资料备案,****施工过程,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农村自建低层住房设计一般图册,供建设者免费选择。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部门应当制定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合同示范文件。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者是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有主要责任。房屋建设者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施工方和监理方,自觉接受乡(镇) ********和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承包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程:

      (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依法成立的农业住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业住房建设公司、农业住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劳务公司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承担农村自建低层建筑的设计和监理项目:

      (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第二十条 农村自建建筑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和地方材料的使用,鼓励建筑墙体保温、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屋项目开工前,建筑商应确定设计图纸,并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作程序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完成设计图纸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方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承包的自建房屋的施工质量负责。

      自建房屋通过验收后,建房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县(区)****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施工技术、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服务等技术服务,为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确保****。

      乡(镇)****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制度,进行*常**,及时处理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农村自建房屋确实需要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使用变更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并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依法提出申请,经有权机关**。

      第二十五条 县(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可以利用闲置的自建房屋, 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营业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第二十七条 农村自建房屋用作营业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度。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营业场所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方向示意图中注明营业区域、面积等营业场所**,并对承诺的真实*、合法*和完整*负责,并对营业场所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安全*能要求的非法建筑和房屋。

      第二十九条 县(区)****应当加强农村自建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应急**、**机关等部门参与、县、农村三级联动合作、社会治理预警、**、调查处罚机制。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省******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第三十一条 参照*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办公室、警务室、卫生间、便利服务点、农产品加工车间等房屋建筑。

      第三十二条 市****应当制定农村自建住房**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条例自2022年7月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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