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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最新【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6-30 15:27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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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事务条例2022最新【全文】

      云南省**事务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21年11月24*云南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事务**,提高**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的**事务及其**活动。

      第三条 公民有****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或者不****,不得歧视****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和不****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不同**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工作应当坚持*****的**,全面贯彻党的**工作基*方针,坚持我国**的**化方向,积极引导**与****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六条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核心价值观,**国家统一、**团结、**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进行危害****、**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之间、同一**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团结、**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七条 各**坚持**自主自办原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备与*行政区域**事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将**事务**必要经费纳入*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行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事务******,将**事务纳入网格化**,做好*辖区内的**事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事务,保护正常的**活动;发现利用***预基层公共事务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报告。

      各级****应当听取**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事务**工作,为**团体、**院校和**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领域信用建设,引导**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诚实守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基***数据的****和**工作**化平台建设,提升**事务****化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团体应当制定**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加强**教职人员的**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教育,提高**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全省***团体应当履行**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对所举办**院校进行*常**和指导**,指导**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 **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教材编印和使用,**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接受省******事务部门的指导、**和**。

      **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培养**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报培训所在地州(市)******事务部门审批。作出批准决定的,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之*起10*内报省******事务部门备案。学习时间不满3个月的,报培训所在地县级******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将**活动场所及其配套基*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在移民搬迁、城市改造等城乡建设工作中,涉及**活动场所的,应当征求**事务部门和**团体的意见。

      **活动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由省******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第十七条 **团体筹备设立**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筹备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筹建事项。

      筹备设立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应当与当地信教公民的集体**活动需要相适应,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建设。

      **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应当合法。

      **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限由批准设立机关根据建设规模确定,寺观教堂一般不得超过5年,其他固定**活动处所一般不得超过3年。确需延长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筹备设立期限。

      第十八条 在**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当体现**传统风格或者地方特色。

      第十九条 **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禁止在**活动场所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具有大型露天**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活动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 **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事务部门申请办理《**活动场所登记证》,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活动场所登记证》的,不得开展**活动。**活动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异地重建的**活动场所经依法登记的,原**活动场所应当申请办理注销。

      第二十一条 **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防范发生伤害信教公民**感情、****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件时,**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事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间距,加强用火用电用油**,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隐患。

      **活动场所应当倡导安全燃香和文明敬香,使用的燃香类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严格控制使用明火或者易引起火*的器具。

      第二十三条 **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保存有文物及相关构成的,其**组织应当负责文物安全及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

      第二十四条 与**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需要购买门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免收门票:

      (一)该**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及****;

      (二)**该**活动场所所属**的教职人员;

      (三)持有该**活动场所所属**有效证件的信教公民;

      (四)其他按照规定免收门票的人员。

      前款所列人员使用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的**和习俗,遵守**活动场所的**制度,不得*扰正常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省级以上******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藏传**活佛的传承继位,不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涉和支配。

      第二十八条 南传**教职人员僧阶的评定,由**团体依照南传**仪轨进行,报县级以上******事务部门备案。

      南传**教职人员僧阶的评定,不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涉和支配。

      第二十九条 **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团体同意后,由该**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事务部门备案。

      **教职人员在*省跨州(市)担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拟任职的**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团体同意后,由所在地县级******事务部门报州(市)******事务部门备案。

      省外**教职人员到*省担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拟任职的**活动场所征得全省***团体同意后,由县级******事务部门逐级报省******事务部门备案。

      *省**教职人员到省外担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兼任**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事务部门,县级******事务部门逐级报省******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邀请省外**教职人员到*省主持**活动,应当经全省***团体同意,并报省******事务部门备案。

      **教职人员跨州(市)主持**活动,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团体同意,并分别由两地**团体报州(市)******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大型**活动举办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事务、**、市场**、卫生健康、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相关的安全**职责。

      主办大型**活动的**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可以依法限制或者停止聚集***活动。

      第三十三条 *省*****教的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省、州(市)、县(市、区)***教协会协助*****教协会做好朝觐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

      第三十四条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放生外来物种;不得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安全;不得*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经营。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院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传教、举行**活动、成立**组织、设立**活动场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团体、**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经省******事务部门批准后,向省****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并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

      第三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服务,应当经省******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互联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互联网****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禁止利用**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造像,禁止以**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三十九条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第四十条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团体应当报县级以上******事务部门备案,**院校应当报省******事务部门备案,**活动场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事务部门备案。

      **团体、**院校、**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成立**组织、设立**办事机构、设立**活动场所或者开办**院校,不得在**公民中发展**、委任**教职人员,不得制作或者****用品、散发**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在**事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活动场所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具有大型露天**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由县级******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条例对**事务**未作出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条例自2022年1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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