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组织**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国最高****最高****
******国最高*****最高*****
公 告
2017年1月4*,最高****、最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组织**法律实施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最高*****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起生效。
2017年1月25*
最高**** 最高*****
解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问题,如处理组织、利用**组织**法律实施等
法释〔2017〕3号
根据《******国刑法》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气*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倡导主要分子、利用制造、传播迷信、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组织”。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组织,或者**组织被取缔后恢复,另行建立**组织;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
(三)非法举办**、**、**,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欺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无线电频率宣传**;
(七)因从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发展**组织成员50人以上;
(九)收钱或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数量超过500张(枚);
(十一)制作、传播**宣传资料,符合下列数量标准之一:
1.传单、*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以上(张);
二、书籍、出版物二百五十册以上;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
4.250件以上的标志和标志;
5.光盘,U盘、100多个移动存储介质,如存储卡、移动硬盘等;
6.横幅、横幅50条(个)以上。
(十二)利用通信**网络宣传**,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制作和传播200多张电子图片和文章,宣传**,50多*电子书籍、出版物、音**,或500万字符以上电子文档,250分钟以上电子音**;
2.编发**,拨打1000多个电话(次);
3.利用在线人数超过1000人的聊天室,或利用群组成员、关注者等**超过1000人的社交网络宣传**;
4.****实际点击浏览5000多次。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利用**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视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二)实施*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的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利用**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视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
(二)实施*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第五条 持有、携带传播,或者在传播过程中当场查获,**宣传材料数量达到*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行为人制作的**宣传品,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的,尚未传播的,以犯罪准备处理;
(三)**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的,在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的,部分已经传播的,应当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未传播的部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宣传材料或者利用通信**网络宣传**的,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量或者数量。
制作、传播**宣传材料,或者利用通信**网络宣传**,涉及不同类型或形式的,可以按照*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计算。
第七条 组织、使用**组织、制造、传播迷信邪说、欺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欺骗患者不接受正常治疗,造成严重伤害或者*亡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使用**组织“欺骗他人,造成重伤和*亡”。
组织、利用**组织欺骗他人,造成一人以上*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组织、利用**组织欺骗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 *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活动的;
(二)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重大活动中聚集滋事、公开开展**活动的;
(四)**组织被取缔或者被认定为**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开展**活动;
(五)从事**活动的国家****;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
(7)在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传**。
第九条 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组织和使用**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但行为人可以真诚悔改,明确表示退出**组织,不再从事**活动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被欺骗、胁迫参与**组织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和利用**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可以真诚悔改,明确退出**组织,不再从事**活动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情节较轻”;
(二)符合*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 在组织和利用**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有煽动**国家、煽动颠覆国家**、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组织制造、传播迷信邪说、组织、规划、煽动、胁迫、煽动、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组织者以**、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组织犯罪,为他人提供资金、场地、技术、工具、住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组织、使用**组织**法律实施罪、组织、使用**组织造成严重伤害、*亡罪、严重**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权利。
第十五条 难以确定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宣传品,可以委托市级以上**机关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解释自2017年2月1*起生效。最高****、最高*****《关于组织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1999〕18号),最高****、最高*****《关于组织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二)》(法律解释)〔2001〕19号),以及最高****、最高*****关于组织和使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回答(法律法规〔2002〕7)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