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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最新【全文】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8-10 08:02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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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令

      第59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规定》已经2021年12月13*市**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起施行。

        ** 龚正

        2021年12月21*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规定最新【全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规定

      (2021年12月21*上海市****令第5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保养、检测及其****活动,适用*规定。

        第三条(定义)

        *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与**机构责任)

        区****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第五条(部门职责)

        消防**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具体**。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和*查等工作。

        房屋**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

        应急**、**、市场**、经济**化、商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机构和**机关应当共享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执法等**。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八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托育机构和小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宿舍还应当加装**式火*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自动报警**的除外。

        第九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式火*探测报警器,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水灭火**。

        第十条(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根据场所的建筑类型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机构应当对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物联网**)

        *市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的分析和应用,为火*防控、区域火*风险评估、火*扑救和应急**提供数据支持。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自动报警**、固定灭火**和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并将监控**实时传输至*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鼓励其他单位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并与*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对接。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以及相关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保持清晰准确。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等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警示*标识;水泵类别、管道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消防电源、配电柜开关状态等应当设置提示*标识。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居民住宅区由业主自行**的,业主自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

        第十四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

        居民住宅以外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并确定责任人或者共同委托**人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

        第十五条(*常**)

        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常**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保养、检测等的*作规程和**制度;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保养、检测,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识;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作人员、**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落实消防控制室**和**制度;

        (五)建立消防控制室**、**和建筑消防设施**保养、检测等情况的**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实行每*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遵守消防控制室**制度和*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能,具备相应的*作技能。

        **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人、值班*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保养期限和范围等**。

        第十七条(**要求)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制度,确定**的部位、频次和内容。

        **人员在**时,应当确认建筑消防设施的外观以及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标志、标识是否清晰、无缺损,并应当做好**记录。**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等情形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排除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福利院、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织开展夜间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保养要求)

        **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保养,并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的,应当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保养责任期限和责任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应当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第十九条(检测要求)

        **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火*自动报警**、固定灭火**和防烟排烟**等技术*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形成书面结论文件。

        第二十条(**录入与公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保养、检测的,应当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内,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录入*市消防技术******。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保养、检测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内,将书面结论文件内容录入*市消防技术******。

        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保养、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维修要求)

        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因维修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

        第二十二条(问题报告与处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保养、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火*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消防**机构。

        区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和物联网**建设、监控**传输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作规程、**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作人员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值班*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保养、检测情况及**档案的建立情况;

        (七)国家和*市规定需要****的其他情况。

        **派出所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住宅物业以及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实施*常****。

        第二十四条(执法协作)

        消防**机构、**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建筑消防设施****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指引条款)

        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加装**式火*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2人值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公示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相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开展**保养的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或者书面结论文件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或者未进行**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用**)

        对单位和个人因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按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予以共享,并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违反*规定,消防**机构、**机关、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施行*期)

        *规定自2022年3月1*起施行。2011年12月28*上海市****令第80号公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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