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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消防救援条例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4-30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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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国最新消防**条例

      2022年******国消防**衔条例最新

      (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消防**等级

      第三章 编制消防**等级

      第四章 首次授予消防**衔

      第五章 晋升消防**衔

      第六章 保留、降级、取消消消防**衔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综合消防**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专业化建设,增强消防**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有利于国家综合消防**队伍的指挥、**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条例。

      第二条 国家综合消防**队实行消防**制度。

      消防**标题授予对象为***应急**部门统一****的综合*消防**队在职人员。

      第三条 消防**称号是指显示消防**人员身份、区分消防**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人员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消防**称号高的人员对消防**称号低的人员,消防**称号高的人员为上级。当消防**称号高的人员属于消防**称号低的人员时,**职位或**职位高的人员为上级。

      第五条 ***应急**部门负责消防**。

      第二章 设置消防**等级

      第六条 根据**指挥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消防**衔。

      第七条 **指挥员消防**称号设置以下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称号设置以下二等八级,在消防**称号前称为“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衔设置以下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员、二级消防员;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员、四级消防员、预备消防员。

      第三章 编制消防**等级

      第十条 **指挥员根据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称:

      (一)***应急**部门正职:总监;

      (二)***应急**部门消防**队**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3)***应急**部门消防**队**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指挥机构副职:**主任;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5)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7)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根据以下职务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消防**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员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队员按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衔:

      (一)工作满24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20年的:二级消防长;

      (3)工作满16年: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12年:一级消防员;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员;

      (六)工作五年以上:三级消防员;

      (七)工作两年以上:四级消防员;

      (八)工作两年以下:准备消防队员。

      第四章 首次授予消防**衔

      第十三条 以消防**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任职时间、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消防**称号。

      第十四条 根据下列规定,初任**指挥员、专业技术人员首次授予消防**称号:

      (1)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收,取得大专、*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称号;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称号;博士学位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称号;

      (二)从消防员中选拔任命为**指挥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称号;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队伍调动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聘的,按照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称号。

      第十五条 第一名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称号: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或者毕业生的,给予预备消防员;

      (二)从**士兵中招募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并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称号;

      (3)从其他**队伍或具有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聘的,根据相关专业工作时间和国家综合消防**队同等条件授予相应的消防**称号。

      第十六条 根据下列规定的权限,首次授予**指挥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称号:

      (一)经*****批准,授予总监、副总监、**总监;

      (二)授予***应急**部门正职**批准的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

      (3)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部门批准,森林消防队人员经***应急**部门森林消防队**指挥机构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经总队级单位正职**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下列规定的权限,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称号:

      (1)经***应急**部门消防**队**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指挥机构批准,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授予一级消防员、二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员、四级消防员、预备消防员,经总队级单位正职**批准。

      第五章 晋升消防**衔

      第十八条 消防**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或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消防**人员晋升为上一级消防**称号,应当胜任*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经培训合格后,消防**人员可晋升上一级消防**称号。

      第十九条 **指挥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称号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升消防员消防**称号。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取得全*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消防员,按照规定的学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第二十条 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对**指挥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衔进行审批:

      (一)晋升为*****批准的总监、副总监、**总监;

      (二)晋升为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经***应急**部门正职**批准;

      (3)晋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部门批准后,经***应急**部门森林消防队**指挥机构**批准;

      (四)晋升为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经总队级单位正职**批准;

      (五)晋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经支队级单位正职**批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队员消防**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经***应急**部门消防**队**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指挥机构批准;

      (二)晋升为一级消防员、二级消防员,经总队级单位正职**批准;

      (三)晋升为三级消防员、四级消防员,经支队级单位正职**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人员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突出的,可以提前提升消防**称号。

      第六章 保留、降级、取消消消防**衔

      第二十三条 消防**人员退休后,保留消防**称号。

      消防**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辞退的,不得保留消防**标题。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而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职称应调整至相应职称,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职称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人员被降级、撤职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标题,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标题的批准权限相同。

      消防**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员。

      第二十六条 消防**人员被开除,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当相应取消消防**标题。

      退休后消防**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制定了消防**标志样式和佩戴方法。

      第二十八条 *条例自2018年10月27*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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