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车辆购置税法全文
(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通过)
第一条 在******国境内购买汽车、有轨电车、拖车、排气量超过150ml的摩托车(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法所称采购,是指通过采购、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和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一次*征收。购买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应纳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按下列规定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际支付给卖方的全部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
(4)纳税人以赠与、奖励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规定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较低,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国税收征收**法》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申报纳税之***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纳税。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免税使用的车辆;
(二)****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单计划的车辆;
(三)悬*应急**专用牌照的国家综合消防**车辆;
(四)配备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的公交电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报全国******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买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起60*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向**机关交通**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前,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
**机关交通**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核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并依法办理车辆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变更使用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收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首次申报时确定的税收价格为基准,每年扣除10%。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还车辆生产企业或者**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金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每年扣除10%,自纳税之*起至申请退税之*起扣除。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商务、海关、工业和**化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共享和工作合作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依照*法和《******国税收征收**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违反*法规定的,依照《******国税收征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法自2019年7月1*起生效。2000年10月22*,***发布的《******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