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3*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条例,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确定的授权清单,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对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
第四条 旗县****应当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苏木乡****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
旗县****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活动,接受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第五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的资金和设备,由县级****财政保障。严格执行罚款分离、收支**制度,不得以罚款为资金来源,不得以罚款为考核指标。
第六条 自治区****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授权清单。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授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执法需要,合理配备执法人员、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八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颁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书。
第九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使用自治区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件,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十一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宣传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策法律审计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综合****和综合指挥平台,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库,实现**共享、互联、实时监控和综合监控,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三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执法**共享、案件**、案件转移、执法联动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联系。
第十四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需要有关机关协助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机关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 在执法活动中,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旗县****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或者移送。
旗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或者移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有关部门或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处理。认为不属于*部门或者*机构管辖的,不得再次移送,报上一级****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管辖范围内相邻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对行政区域接壤范围内的流动*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同意共同管辖范围。约定共同管辖权的,应当报上一级****备案。共同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第一个发现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处罚。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上一级****共同指定管辖权。
第十七条 旗县级****应当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并将**结果纳入法治**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向旗县级****报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苏木镇****应当每年向同级******报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其他**手段,畅通**渠道。
第十九条 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违反*条例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参照*条例执行苏木镇****和街道办事处授权清单中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条例自2020年10月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