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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修订

栏目:法律小知识时间:2023-07-01 08:01来源:个性八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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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条例修订[全文]

      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8年6月26*,徐州市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4*,江苏省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1年12月31*,徐州市第十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江苏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的》〈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条例〉修改六项地方*法规的决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协调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工会法》、《******国劳动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就业。

      第二条 *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组织的群众**。

      第三条 *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

      第四条 工会劳动法律**应当遵循依法**、实事求是、依*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区总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区总工会、镇(街道)、村(社区)工会负责辖区内工会劳动法的**;工业(行业)工会和基层工会负责工业(行业)、*单位工会劳动法**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市场****、生态环境、卫生、医疗保障、**、司法、国有资产、商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劳动法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劳动法律****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护评价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和宣传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区总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区总工会、镇(街道)、村(社区)、劳动法律**委员会成立于工业(工业)工会。

      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委员会;基层工会成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员。

      工会劳动法律**委员会由工会聘请的劳动法律**员组成,在同级工会**和组织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

      第八条 工会劳动法**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公平正派,能**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县级以上总工会培训合格,取得工会劳动法**证书。

      第九条 工会依法**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的规定;

      (二)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协议;

      (四)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工资标准等相关劳动报酬规定;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事故、职业病防治和危害处理规定;

      (七)执行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

      (八)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九)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

      (十)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十一)职工****等****制度的实施;

      (十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工作。

      工会应当**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工会劳动法律**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工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员举报投诉。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登记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工会在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应当**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报告和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失败的,可以移送**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镇(街道)以上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区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区工会、工业(行业)工会也可以指定工会劳动法**员进入辖区、行业(行业)用人单位,履行**调查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工会移送案件时,可以邀请工会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员有权查阅、**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并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被调查单位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隐瞒真相。

      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现场调查记录。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工会劳动法**员对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少于两人参与调查取证,并出示委托调查证明和工会劳动法律**证明;

      (二)全面客观地收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材料;

      (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委托调查证明应当说明调查人员、调查事项、调查范围等。

      第十五条 通过调查,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发布《工会劳动法**整改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整改。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整改意见》之*起15个工作*内书面回复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区总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区总工会可向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徐州经济技术**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区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处理建议书》。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职能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处理建议书》的,应当在五个工作*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职能部门立案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迫工人冒险经营,有权立即停止经营;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停产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当工会发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工会依法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事故等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并有权要求有关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工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披露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工会劳动法律**员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和工会应当对单位和个人以及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阻碍工会劳动法律**工作,拒绝工会劳动法律**员****、调查、证据收集,或者报复工会劳动法律**员和举报人,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处理建议,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工会劳动法律**员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条例自2009年1月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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