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二十条的理解。******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主旨
*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时的管辖权及提出异议的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仲裁协议的***是以仲裁协议的有效*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仲裁协议的***原则就不再适用。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或者请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作出裁定,则由****裁定,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在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至仲裁程序进行中,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即应在首次答辩书中说明,最迟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视其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